嘲笑和羞辱他人身形,可构成刑事罪

 喜欢取笑他人身材,或者以羞辱或辱骂他人身形的人士注意了!你知道吗,其实这些行为都可以被视为刑事罪,最高可被判坐牢5年!


全国警察总长丹斯里阿都哈密提醒民众,任何诅咒、羞辱和辱骂他人身形的行为(Body Shaming),都可被视为刑事罪行。


我国有几项法律可对付此类行为,包括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(1)(a)、刑事法典第509条文、1955年轻微罪行法令第14条文等。


根据刑事法典第509条文,即蓄意侮辱他人,一旦罪成,可被判入狱最高5年;而根据1955年轻微罪行法令第14条文,即侮辱行为,一旦罪成,可被罚款不超过100令吉。


另外,根据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(1)(a),任何人发表威胁、虚假或冒犯言论,意图滋扰、欺凌或恐吓他人,一旦罪成,可被判罚款不超过5万令吉,或监禁超过1年,或两者兼施。


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(1)(a)和(b)条文阐明,任何人士若以威胁、或骚扰他人为目标,滥用网络设备或服务持续制造或发表任何不雅、虚假或具冒犯性质的言论一律被视为违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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