马来西亚前首相纳吉在7月4日早上被控,这也是全马史上第一个被控的前首相。由于检控团队的队员数目过于庞大,以致庭内没有足够的位置,多名副检察司迄今仍等待法庭的安排,置入更多的椅子供他们就座。
总检察长汤姆斯援引2009年反贪污法令第60(1)条文,向地庭申请把案件移交高庭审理。地庭法官再纳批准把案件移交高庭审理。
纳吉共面对3项刑事失信的指控,涉及金额高达4200万令吉,另外他也面对一项滥权的指控,涉及金额也是4200万令吉,总金额为8400万令吉。
法庭约9时20分休庭,纳吉将马上被押往吉隆坡刑事高庭,以记录他是否对这4项指控承认有罪。
第一项控状:坐牢不超过20年及鞭笞
在3项刑事失信指控中,第一控状指纳吉在2014年12月24日、2014年12月29日,在位于吉隆坡拉惹朱兰路的AmIslamic银行,身为一名公职人员和代理,即首相、财政部长和SRC国际公司的顾问,授权掌管属于SRC国际公司的40亿令吉,但却犯下涉及4200万令吉的刑事失信罪行,抵触刑事法典第409条文。
一旦罪成,纳吉可被判坐牢不少过两年、不超过20年,以及鞭笞,并可另加罚款。
第二项控状:500万令吉刑事失信罪
第二控状指纳吉在2014年12月24日、2014年12月29日,在位于吉隆坡拉惹朱兰路的AmIslamic银行,身为一名公职人员和代理,即首相、财政部长和SRC国际公司的顾问,授权掌管属于SRC国际公司的40亿令吉,但却犯下涉及500万令吉的刑事失信罪行,抵触刑事法典第409条文。
一旦罪成,纳吉可被判坐牢不少过两年、不超过20年,以及鞭笞,并可另加罚款。
第三项控状:1000万令吉刑事失信罪
第三控状指纳吉在2015年2月10日、2015年3月2日,在位于吉隆坡拉惹朱兰路的AmIslamic银行,身为一名公职人员和代理,即首相、财政部长和SRC国际公司的顾问,授权掌管属于SRC国际公司的40亿令吉,但却犯下涉及1000万令吉的刑事失信罪行,抵触刑事法典第409条文。
一旦罪成,纳吉可被判坐牢不少过两年、不超过20年,以及鞭笞,并可另加罚款。
第四项控状:滥权
纳吉也面对一项滥权的指控,涉及金额也是4200万令吉,总金额为8400万令吉。
以上资讯源自:星洲日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