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破产法令将于10月份生效

新修改的2016年破产法令预料会在今年2017年10月正式生效,破产申请的最低门槛从原有的3万令吉债务提高至5万令吉,债主也不能入禀法庭要求宣判社会担保人破产。


大马报穷局总监说,大马每年平均增加的破产案件约2万宗,因此希望藉此修正法令能减少判入穷籍的人数。判破产的“非商业贷款担保人”,可在不被债权人反对下,申请脱离穷籍。


所谓的“非商业贷款担保人”,就是非作为商业贷款担保者,包括助学金贷款、非商业私人交易担保人,他们可申请“脱穷”,债权人则无权反对。


在新法令下,债权人也不可以阻止在2008年残疾人士法令下的残疾人士、已死亡及严重病症者申请脱离穷籍。



申请脱离穷籍的4种方式:

1. 在1967年破产法令107条文下,通过法庭申请还清欠款;

2 .在法令33条文下,通过法庭程序,在债权人不反对下摊还规定部分债务;

3. 在法令33(a)条文,破产人在5年后申请脱离穷籍;

4 .法令33(c)条文下(新增),允许破产人在符合条件下,于3年后脱离穷籍。


在新修正法令第33(c)条文下,该局已制定一套机制协助被判入穷籍的破产人士缩短脱离穷籍期限,可在3年内自动脱离穷籍,但他们必须达到贡献目标或清还特定债务和遵守总监定下的条件。


根据法令,一名被判入穷籍的破产人士,若能在报穷局总监与债主要求下,提呈金钱与财产户头,那么他将会在提呈文件后的3年,自动脱离穷籍。文件资料包括账目报表、薪水单等。


原有法令规定破产者需要缴付约50%的债务和遵守特定条件后才能脱离穷籍,在新修正法令下,至今该局仍在研究破产人士需要清还的债务数额比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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