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马关于体罚学生的相关教育法令条规

相信大部分人在小时候,尤其是在小学时也曾经“吃藤条”,少不了挨打。不过后来为了避免教师过度体罚学生,教育部已经制定了一项关于体罚和鞭打的条规,教师们在惩罚学生时,必须按照这些标准作业。



教育部的2003年专业通令第7条(Surat Pekeliling Ikhtisas Bilangan 7 Tahun 2003),就阐明老师能对学生采取行动的资料。


另外1957年教育法令第5条文存在已久,教育部原有规定体罚不允许执行在女学生上,针对男学生的体罚也仅限鞭打掌心和臀部,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老师,根据问题(过错)的严重性予以适当的惩罚。


以下是关于教育部体罚学生的准则:

~只有校长,或校长授权的教师可鞭打学生

~不可以鞭打女学生

~必须记录所有体罚细节,包括学生犯下的错误、鞭打次数、鞭打部位、鞭打人姓名及签名,及鞭打时的现场证人

~执行鞭打体罚的校长或教师必须知道,鞭打是教育纪律一部分,而非破坏学生身心的工具

~教师不能因愤怒或仇恨鞭打学生,而是为了让犯错学生记取教训

~禁止在周会或上课时,公然鞭打学生,否则将影响学生尊严及身心发展


另外教育部也有明确的列出把学生犯下的错误列为3个级别,分别是严重错误、中等错误以及轻微错误,教师们必须根据学生们犯下的错误来体罚学生:

◆严重错误(如吸烟、吸毒、携带或饮用酒精饮品、打架、致伤他人、威胁、赌博、偷窃、霸凌、非礼、偷窥等或犯下超过3次中等错误)

~以轻型藤条隔着服饰鞭打臀部(最多3下)


◆中等错误(如滥用学校电源、作弊、逃学、未经允许离开校园、发型太过分或染发、涂鸦等,或犯下超过3次轻微错误)

~以轻型藤条鞭打手掌心(最多3下)


◆轻微错误(如蓄胡、头发过长、在课室打闹、未经允许离开课室、化妆、使用电子用品、穿着不整齐、喧哗、迟到等)

~口头警告及辅导环节


更多详情,可以参考教育部的2003年专业通令第7条(Surat Pekeliling Ikhtisas Bilangan 7 Tahun 2003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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