废弃车33天找不到车主可以被销毁

目前在全国各地很多废弃的汽车停靠或者被丢弃在公园、路旁或者停车场等等地区,造成了对民众的不便,也对环境美观造成影响,包括了蚊虫滋生。而交通部提呈《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》修正案,赋权陆路交通局撤销个别汽车注册,好让地方政府能够更好解决废弃汽车问题。



交通部长陆兆福指出,交通部与房屋及政府部预计将于2019年7月落实地方政府处理废弃车辆新指南,让地方政府在33天内处理和销毁找不到车主的汽车。


据了解,目前在全国有大约6万至7万辆废弃的汽车。根据之前的法律,若地方政府想要处理这些废弃汽车的话,就必须向向陆路交通局申请注销,但是耗时甚久。处理各地废弃的汽车除了耗时,对地方政府也是沉重负担。包括了地方政府需要仓库存放废弃汽车,其中八打灵市政厅耗资56万4000令吉的仓库租金。


有关新指南将提呈内阁讨论,预料7月可以落实。在新指南落实后,地方政府把废弃车辆拖到仓库,通过JPJ寻找并通知车主,如果车主在14天内没有索回车辆,JPJ撤销注册后,地方政府可以销毁车辆。


陆路交通法令也已经修订,让陆路交通局(JPJ)有权撤销车辆的注册,因此找不到车主情况下,地方政府可以销毁随处废弃的汽车。销毁车辆所获得的废铁费用在扣除处理费后,如果还有余款,车主可以在两年内索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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