没带身份证出门,男子被判监禁3个月!

身份证(也称为大马卡MyKad)是马来西亚政府颁给国人的一个身份证明,因此民众应该要好好的保存自己的身份证。而你知道吗,若你出门时忘记携带大马卡,刚好遇到警方检查的话,可能惹上官司呢!


根据大马法律,若你没有携带大马卡,而又不巧地被执法单位要求显示出大马卡,你会抵触 1990年国民登记条例第25(1)(n)条文 (National Registration Regulations 1990 (Amendment 2007))。若罪名成立,可面对被判监禁不超过3年或罚款不超过2万令吉或两者兼施。


日前在砂拉越诗巫,就有一位男子因为无法向警务人员出示大马卡,在抵触国民登记局法令下被提控,认罪后被判入狱3个月。被告奥古斯汀亚沙,现年39岁。他被控于今年2月15日上午11时30分,在沙廉圣淘沙路处,因没有随身携带大马卡,而无法向警务人员展示。


被告此举被控抵触1990年国民登记局法令25(1)(n)条文。在该条文下,抵触者可被判处坐牢不超过3年,或罚款不超过2万令吉,或两者兼施。


被告认罪后,被判罚款2500令吉,惟他无法缴付罚金,因此需坐牢3个月替代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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