儿童最低就职年龄提高至13岁

大马人力资源部提呈1966年青年(职业)与儿童修正法案一读,以提高对就职儿童及青年的保障。政府建议增设新的条文,将儿童最低就职年龄提高至13岁,只能从事轻松的工作。政府也建议提高刑罚,对付违例者。法案也重新定义就职青年的岁数,即那些已年满15岁但未满18岁。



政府也增设第2(2B)条文,阐明儿童和青年不能够涉及特定工作如下:

1.各种利用、促使或提供儿童或青少年卖淫的工作

2.社会守卫、女招待和任何其他相关活动

3.酒精饮料的生产或贸易

4.赌博和彩票活动

5.按摩服务或反射按摩疗法

6.各种利用、促使或提供儿童或青少年的色情工作

7.涉及生产和交易药物、麻醉品、精神药物和其他成瘾物品,这些物品是在任何现有的法律被禁止的。


法案建议加重刑罚:

法案建议加重刑罚,刑罚从坐牢1年增至2年,罚款从原有5000令吉增至5万令吉;重犯者从3年监禁增至5年,罚款从1万令吉增至10万令吉。


根据法案,轻松工作的定义是:

1.不会危害健康、精神或身体能力;

2.不会影响他上学,包括任何教授宗教的地方或被当局批准的技职培训。


根据法案,无论是儿童或青年都不能涉及当局规定的危险工作;然而,青年可以在个人监督下从事任何危险工作,条件是他必须是根据学徒合同或参与职业培训。


法案阐明的危险工作包括:

A.与机械,装置和其他设备有关如如钻孔机、磨床、切割机;

B.在危险环境下工作如危害身体如隧道工程、暴露于化学物品及暴露于生物危害的工作如有细菌病毒的工作环境;

C.工作包含某些危险的性质和条件如建筑、建桥、铺路等工程。


法案阐明,2011年国家薪金理事会保护所有工人,包括儿童和青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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