劳工法令:所有僱员每一年享5天法定公假,6天替代公假

在以前还在学校读书求学的时候,只要是有任何的公共假期,学校都将会放假。不过出了社会工作才知道,原来不是所有的公共假期都会放假的。虽然每个州属每年都可以享有大约18个或者19个公共假期,但私人界的雇主,最少只需给予员工11个假期罢了。


根据1955年劳工法令第60D条文,所有僱员每一年享有11天有薪公共假期,其中5天为强制公共假期,即国庆日、国家元首华诞、苏丹或州元首华诞或联邦直辖区日、劳动节及马来西亚日。



根据1951年公共假期法令第8条文,除了法定的5天公假,其余6天替代公假则由僱主决定。法令也清楚阐明,如果僱主要僱员在11天有薪公共假期工作,僱员可享有双薪或以补回一天假期的福利。


马来西亚法定的5天公假:
1. 国庆日
2. 国家元首华诞
3. 苏丹或州元首华诞或联邦直辖区日
4. 劳动节
5. 马来西亚日


但政府在特别情况下,也会给予特别假期,例如去年因为在东运会取得好成绩,因此政府宣布9月4日列为公共假期。由于上述公假是在1951年公共假期法令第8条文下宣布,政府领域和私人界都必须遵守放假,否则将牴触1955年劳工法令第60D(1)(b)条文。


由于这是联邦政府宣布的公假,因此雇主必须遵从,若州政府所宣布的公假,雇主可选择不必遵从。若州政府是根据1951年公共假期法令,而非1955年劳工法令,宣布任何州公共假期,私人领域雇主就有权选择是否遵从,给予雇员有薪公共假期或补假。


另外,若雇员面对雇主目无法纪“不肯放人”或没有把政府宣布的公假当作一回事,雇员可前往邻近劳工局咨询援助,或电邮(jtksm@mohr.gov.my)或致电(03-80008000)向劳工局投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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