所有打工一族每月需缴交就业保险计划

马来西亚人力资源部长今日在下议院提呈协助被裁退员工的2017年“就业保险计划”(EIS)法案一读,规定每位受雇员工必须投保,保费由雇主和员工各承担一半。在此法案下,每月有领薪水的雇员必须缴纳保费,若雇主和雇员没有向社会保险机构注册,将是一项罪行。


根据法案列出的雇主与雇员缴交保费架构,雇员的月薪从最低每月30令吉以下,至最高4000令吉及以上,都需要缴付保费。月入超过4000令吉的雇员,缴纳额是与月入4000令吉一样。




根据法案,当局已制定了3套保费机制,部长有权决定采用那个版本。根据保费机制,雇主和雇员每月缴纳保费最低是10仙和最高29令吉65仙。法案第16(1)条文阐明,雇主必须为所有雇员投保,违例者可被罚款1万令吉或坐牢不超过2年或两者兼施。所有雇主必须向社险机构注册以为雇员投保,违例者可被判上述刑罚。


不过,有关法案并不适用于一些“职业”,如兼职、家务或不是任何商业、生意或专业性质的工作。法案阐明,投保雇员若失业可享有4种津贴,即求职津贴、提早再就业津贴、收入减少津贴以及培训津贴。


法案阐明,若雇员打两份或以上工作有超过两个雇主,每位雇主需要各别分开为雇员投保。雇主和雇员是每个月投保,直至雇员达到基本退休年龄为止。如果雇主拖欠保费,将被当局征收利息。


法案也阐明,雇主不能够为了要减少缴付雇员的福利或因为拖欠保费,而对雇员减薪或停职,这可是一项罪行。雇员在失业后若要向社险机构索偿或索取津贴,必须符合最基本条件,即需要连续缴交保费长达24个月。

失业雇员可以向该机构索取津贴高达12次,但每次的基本条件不同,第一次是需要连续缴交保费24个月、第二次是36个月、第三次是48个月、第四次是60个月、第五次是72个月、第六次是84个月、第七次是79个月、第八次是108个月、第九次是120个月、第十次是132个月、第十一次144个月以及第十二次是156个月。


雇员一旦在失业后必须从失业当天的60天内向该机构提出申请津贴,否则其申请将被当局拒绝。根据法案,在待业中的雇员可申请提早再就业津贴。


如果投保雇员同时拥有两份或以上职业,当他同时失去所有工作,他可以申请求职津贴和收入减少津贴。


各项津贴申领比率表:

1.求职津贴
a.首个月可申领月薪的80%
b.第二个月可申领月薪的50%
c.第三和第四个月可申领月薪的40%
d.第五和第六个月可申领月薪的30%


2.提早再就业津贴
a.如果申请者获得工作机会和报到而在待业中,可申领求职津贴总数的25%


3.收入减少津贴
a.首个月月薪的80%
b.第二个月月薪的50%
c.第三和第四个月月薪的40%
d.第五和第六个月月薪的30%


4.培训津贴
a .每日占月薪的25%,或至少每日10令吉和最高20令吉

較新的 較舊

ADVERTISEMENT

نموذج الاتصا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