劳工局:9月4日没休假,老板需给双薪

随着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宣布9月4日(星期一)为公共假期,很多私人界员工都在问,私人界有放假吗?其实若私人领域雇主坚持要在当日开工,就必须支付职员双薪或以补假取代,否则相关公司将抵触劳工法令,并以违例公司的员工人数制定罚款。


半岛劳工局发言人告诉《中国报》,由于上述公假是在1951年公共假期法令第8条文下宣布,政府领域和私人界都必须遵守放假,否则将牴触1955年劳工法令第60D(1)(b)条文。


发言人说,根据1955年劳工法令第60D条文,所有雇员每一年享有11天有薪公共假期,其中5天为强制公共假期,即国庆日、国家元首华诞、苏丹或州元首华诞或联邦直辖区日、劳动节及马来西亚日。


根据1951年公共假期法令第8条文,除了法定的5天公假,其余6天替代公假则由雇主决定。法令也清楚阐明,如果雇主要雇员在这天工作,雇员可享有双薪或以补回一天假期的福利。


另外,若雇员面对雇主目无法纪“不肯放人”或没有把政府宣布的公假当作一回事,雇员可前往邻近劳工局咨询援助,或电邮(jtksm@mohr.gov.my)或致电(03-80008000)向劳工局投诉。


由于这是联邦政府宣布的公假,因此雇主必须遵从,若州政府所宣布的公假,雇主可选择不必遵从。若州政府是根据1951年公共假期法令,而非1955年劳工法令,宣布任何州公共假期,私人领域雇主就有权选择是否遵从,给予雇员有薪公共假期或补假。


根据劳工法令第60(2)条文,雇主不必强制遵守州政府宣布的假期,却受公共假期第8条文约束,即联邦政府宣布的全国公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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