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府修改破产法令,欠债5万才可申请破产

首相署部长在国会下议院提呈2016年破产(修正)法案一读,这将取代《1967年破产法令(360法令)》的法案。


2016年破产(修正)法案建议,将破产申请的最低门槛从原有的3万令吉债务提高至5万令吉,同时也将仿效新加坡与英国,在法庭判处破产前,让欠债人可委任一名谈判人,与债主商量并重整还债模式,避免被判入穷籍。


在修正法案中也将加入一项新的机制,允许欠债人仿效新加坡与英国做法,委任一名自愿性的谈判人向债主谈判与重整债务,让他能在被法庭宣判破产判入穷籍前,可以向债主安排还债事宜。


法案也限定债主,不能向担保人展开破产诉讼,除非获得法庭允许;法庭也不能宣判公司合伙人破产,除非法庭能证明该合伙人曾宣誓加入该公司。



另外,其中一项内容是考虑缩短破产者脱离穷籍的期限。法案阐明,一名被判入穷籍的破产人士,若能在报穷局总监与债主要求下,提呈金钱与财产户头,那么他将会在提呈文件后的3年,自动脱离穷籍。


原有的破产法令规定,报穷局只会在一个人被宣判破产的5年后,才发出脱离穷籍证书给对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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