报失MyKad 后又使用,可被判坐牢3年

很多民众曾经一时找不到身份证、或者不知道放在哪了,结果去申请新的身份证、不过之后又重新找回,所以继续使用。不过在此提醒各位,这种行为是视为犯法的。


国民登记局提醒民众,如果故意使用报失身分证且未归还国民登记局销毁,可面对不超过3年监禁,或罚款不超过2万令吉,或两者兼施!


国民登记局发表文告指出,民众经常忽视大马卡的重要性,而目前仍有许多人在申请身分证后却没有领取,因为他们已找回报失的身分证。


不过,报失的身分证将会失效,即使重新寻获,也不能再使用;重新使用报失的身分证,将被视为一项违法行为。




国民登记局提醒民众,任何人若牴触1990年国民登记局25(1)(fa)和25(1)(e)条例,即故意使用报失身分证且未归还国民登记局销毁,可面对不超过3年监禁,或罚款不超过2万令吉,或两者兼施。


文告也指出,为了提高国人对大马卡重要性的觉醒,政府也从2015年10月15日起调高遗失大马卡的罚款,即首次遗失的罚款是100令吉、第2次遗失罚款300令吉和第3次及以上遗失则罚款1000令吉,上述罚款不包括10令吉手续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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