购买汽车和房子豁免10%头期,属于违法行为

在马来西亚不论你是贷款购买汽车还是房屋,一般上都得预先缴交10%的头期。不过有时某些汽车销售商或房地产商会以“0% 免付头期” 作为吸引顾客的噱头。但你知道吗,其实购车者或购物者无须缴付10%头期的促销,原来是犯法的!

根据1967年租赁法令,任何公共交通及屋子的买卖等,都必须缴付10%头期,而且必须是消费者自行缴付价格中的10%头期,否则将视为犯法。一旦被查获,贸消局将可以引用1967年租赁法令第31(1)条文来提控,一旦罪成,在1967年租赁法令第32(2)条文下,可被罚最高10万令吉。



汽车销售商可以给予消费者提供其他的优惠如现金回扣等优惠,但在优惠后的出售价格之中,还是必须征收10%的头期。这是为了避免部分消费者经济能力有限,但因被促销吸引而购买汽车,最后导致大马的破产人数逐年增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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